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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版《三体》开播 短视频“降维”解读******

  科幻超级IP拥有众多拥趸 网友称基本还原原著

  剧版《三体》开播 短视频“降维”解读

  根据刘慈欣原作改编的电视剧《三体》1月15日首播,距剧版《三体》首次公布影视化消息已经过去7年。

  科幻题材

  揭开“三体”世界神秘面纱

  剧版《三体》由杨磊执导——他此前曾执导过电视剧《红色》。演员方面,张鲁一、于和伟、陈瑾、王子文、林永健、李小冉等领衔主演,中央电视台、腾讯视频等出品。开播当天,刘慈欣发文推荐,“2006年,科幻小说《三体》开始连载,作者同读者一起,经历了一段想象中的未来史,领略了一个虽然可能性很小的但仍然有可能的未来。很高兴如今能够通过不同的方式,再次与大家一起进入《三体》所描述的想象世界。”

  作为科幻题材中的超级IP,刘慈欣的科幻小说《三体》拥趸众多。该剧讲述了地球基础科学研究遭遇异常扰动,引发科学界惶恐动荡,纳米物理学家汪淼(张鲁一饰)与刑警史强(于和伟饰)联手调查,共同揭开了地外未知文明“三体”世界的神秘面纱,并随全人类一道与即将入侵的三体人展开博弈的故事。

  观众反馈

  于和伟和张鲁一的对手戏看着好过瘾

  《三体》开播至今,收获的评价还算不错。有网友留言:“看了第一集,感觉很好,说明《三体》还是应该当作正剧来拍,而不是一个爽剧。当然选择第一部作为切入也很合适,因为第一部确实是三体中最现实的一部,是这个宏大科幻故事离观众生活最近的一部,正好也发挥真人电视剧的特长……总的来说,从本片使用了大量书中原台词的感觉来看,团队还是相当尊重大刘原著,基本是以还原原著为目的,希望后面几集也能如此,那我会一直追下去。”有网友点赞:“于和伟和张鲁一的对手戏真的太精彩了,两个人的演技碰撞在一起,让人看得好过瘾。”

  自然,也有网友觉得剧版《三体》门槛过高,有网友在看完第一集后,忍不住吐槽:“很还原原著,目前没有任何方面拉垮,但是剧和原著有同样的问题,那就是门槛很高,没有原著基础的人容易看不懂,还觉得节奏慢。”也有网友认为:“电视剧这次像是特意为读过原著的粉丝拍的,时间线来回穿插各种闪回,对路人不是太友好,看着可能会觉得故弄玄虚。”

  剧集之外

  《降维解读报告》上线解惑

  网友这方面的担心,制作方看来早有预判。开播前,《三体》电视剧制作方就与《中国国家天文》杂志进行的特别企划,邀请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研究员陈学雷、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项目研究员王汇娟、中国科学院国家纳米科学中心研究员谢黎明、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研究员张双南等,推出三到五分钟的短视频《降维解读报告》,对《三体》及宇宙相关知识进行解读。比如张双南讲解,“身为比质子更小的粒子,夸克真的存在吗?”“如何研究宇宙线?它们来自哪里,又将揭晓怎样的宇宙未解之谜?”而谢黎明某一期的主题是,“审判日号即将抵达巴拿马运河,生存危机一触即发,人类究竟该何去何从?”

  《降维解读报告》吸引了不少粉丝、天文爱好者等不同人群。对《三体》感兴趣但并未阅读过小说的闫女士表示,《降维解读报告》上线后便第一时间观看了更新内容,主要是自己对《三体》及天文知识了解较少,担心看剧集时无法跟上节奏,因此想在前期多下点功夫。

  文/本报记者 杨文杰 统筹/刘江华

  《北京青年报》2023年1月18日第A12版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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